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漯河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据理肥业)诉被告彭**、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漯河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撤诉后不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漯河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漯**业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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