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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蒋*安诉被告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蒋*安诉被告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安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蒋新安诉称:原告与被告丈夫薛**同村,平日关系不错。2001年至2007年期间,薛**因做生意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53000元,加上双方之间约定的利息25600元,截至2007年4月11日,薛**欠原告本息共计78600元。2007年4月11日,薛**收回原借条,双方重新算账后薛**给原告重新打了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蒋新安现金五万叁仟元整,利息贰万五千六百元整,合计柒万捌仟陆百元整,落款人为薛**,日期为2007年4月11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薛**夫妻先后分几次返还原告9300元,下余69300元至今未还。之后薛**及被告总是以无钱偿还为由一再推迟。该笔借款发生在薛**与被告夫妻关系存续续期间,且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现薛**于2014年4月去世,被告应当继续承担还款义务。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693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姚**缺席无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07年,薛**因做生意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53000元。2007年4月11日,原告与薛**对双方之间借款进行汇总清算,薛**于当天重新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今借蒋新安现金五万叁千元整,利息贰万伍千陆佰元整,合计柒万捌千陆佰元整。2007.4.11号。薛**”。后来薛**分别于2009年6月7日偿还200元,2010年7月15日偿还2000元,2010年11月29日偿还2000元,2012年11月20日偿还2100元,2013年11月13日偿还3000元,合计偿还借款9300元。

另查明,被告与薛**系夫妻关系,薛**已于2014年4月因病去世。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庭审中的陈述,在卷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借条能够认定薛**向原告借款78600元本金及利息的事实,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被告姚**与薛**属夫妻关系,该笔借款系被告丈夫薛**生前所借债务,被告缺席未提出异议,该笔借款应属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与薛**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其自认本院认可被告方偿还了原告9300元。现原告诉请被告偿还693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蒋新安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69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0元由被告姚**负担,保全费620元予以退还原告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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