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2014)郏民金初字第447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李**在中国邮**薛店镇支行的存款在30000元的限额内予以冻结。现被申请人已与申请人达成还款协议,申请人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在中国邮**薛店镇支行的存款在30000元的限额内的冻结。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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