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禹州市**有限公司诉被告禹**楼煤矿、禹**楼煤矿西井、禹州**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禹州市**有限公司诉被告禹**楼煤矿、禹**楼煤矿西井、禹州**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禹州市**有限公司撤诉。

本裁定立即执行。

本案受理费14555元,减半收取7277.5元,由原告原告禹州市**有限公司撤诉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