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司鲁山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人**公司不服鲁山县人民法院(2016)鲁*劳字第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于2016年4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原审起诉;人**公司同意王*撤回原审起诉,同时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申请撤回原审起诉,人**公司同意王*撤回原审起诉;人**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均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鲁山县人民法院(2015)鲁*劳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王*撤回原审起诉;
三、准许中国人民**司鲁山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中国人**有限公司鲁山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