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永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原告赵**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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