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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永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永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原告赵**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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