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毕**诉被告永辉超市河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毕**于2016年2月4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毕**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上诉人郑州冠**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冯**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郑州冠**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郑州**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原审被告永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上诉人郑州中**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牛*超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与被告河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冯**与永辉超市**元大道分公司、永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中国人民**司鲁山支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永辉**限公司、永辉**限公司新乡新一街宝龙城市广场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永辉**限公司、永辉**限公司新乡新一街宝龙城市广场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