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原审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致**限公司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5)中民二初字第1226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郑州致**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656元,减半收取1328元,由上诉人**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