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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程有限公司于被上诉人陈**、原审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原审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致**限公司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5)中民二初字第1226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郑州致**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656元,减半收取1328元,由上诉人**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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