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西**(南阳**限公司与被告别小品、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西**(南阳**限公司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西**(南阳**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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