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红太阳家**政管理局解放分局、第三人褚**等其他一案中,原告焦作市**限公司于2016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焦作市**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焦**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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