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焦作市**限公司与焦作**管理局解放分局工商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红太阳家**政管理局解放分局、第三人褚**等其他一案中,原告焦作市**限公司于2016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焦作市**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焦**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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