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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