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南阳四**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宛龙民三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南阳四**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日内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除被法院查封的土地外,其它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3)宛龙民三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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