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王**与被告**限公司、杨**、陈**、河南**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限公司、杨**、陈**、河南**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7月10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河南**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中第24.1条中约定了仲裁条款,该条款合法有效。故现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退还原告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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