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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贾*等与司**、司**继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司**、贾*、司**、王*、司**、司**、司**、万*、司**、荆*甲、荆*乙因与被申请人司**、司**、黄*及一审被告谢**、谢**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郑*一终字第1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司**、贾*、司**、王*、司**、司**、司**、万*、司**、荆*甲、荆*乙申请再审称:本案所争议的宅基地使用权系司**、司**、司永年所有,且在二审判决作出前,申请人已与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达成了补偿安置协议,故涉案房屋不属于遗产范围。被申请人所提交的《房屋分配协议书》、《房屋改扩建协议书》及《北楼分配图》均是复印件,一、二审予以认定系认定事实错误。另一、二审判决对申请人应得的部分未进行分割,系判决遗漏诉讼请求,程序违法,要求依法再审改判。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司**、司**、黄*提交意见称:涉案宅基地司家庄第57号院为司惠亭和陈**所有,司惠亭和陈**去世后,全体继承人均有权利获得合法的使用权。另一审庭审中,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均向法院表示自己的份额没有纠纷,不要求分割,二审中申请人再次予以明确,故不应属于审理范围。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当给予维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司某丁等七兄妹对被继承人司惠亭和陈**去世后所遗留的房屋未作为遗产进行分割,而是在该房屋原址上进行了重建和扩建,故各继承人均有获得相应遗产份额的权利,申请人是否在二审判决作出前已与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不影响该继承权的存在。由于申请人在一、二审中对《房屋分配协议书》、《房屋改扩建协议书》及《北楼分配图》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只是对其效力提出了异议,一、二审对上述协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并无不当。另2013年5月25日一审法院在对司**、司**、王*的委托代理人贾**询问时,贾**称司**、司**、王*不要求对司家庄57号院内的南楼、北楼和东楼的房屋进行分割,司**、司某甲和贾*的意见也是一样,不要求分割,故二审作出本案剩余争议房屋可另行解决的处理不属于漏判。申请人如果要求分割,另行起诉即可。

综上,司**、贾*、司**、王*、司**、司**、司**、万*、司**、荆*甲、荆*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司某甲、贾*、司**、王*、司**、司**、司**、万*、司**、荆*甲、荆*乙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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