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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毛**因与被上诉人郑州**限公司、郑州市**道办事处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毛**因与被上诉人郑州**限公司、郑州市**道办事处、郑州市惠**村民委员会、张**、孙**、王**、朱**、毛**、毛**、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15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毛**申请撤回对河南鹏**限公司的起诉和上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毛**在本案中以其房屋被强拆为由请求赔偿,与其诉郑州毛**限公司、郑州市**道办事处等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2014)惠民二初字第387号案件】为同一事实和理由的重复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应驳回起诉。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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