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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翟**与被告卫世战不当得利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翟**与被告卫世战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受理。原告在起诉时将被告的住址填写为“南阳市卧龙区新华西路丹尼斯对面”,而卫世战实际住所地并不在卧龙辖区,地址为“洛阳市孟津县朝阳镇卫坡村卫坡生态园”。本院根据前述地址向被告卫世战邮寄送达应诉手续后,被告未应诉答辩。案件审理过程中,第三人张**提出参加诉讼申请,并提出独立诉讼请求。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本案需要向被告送达第三人的申请书及相关应诉手续,重新组织开庭,才能进入案件的实体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明知被告住所地在洛阳孟津,为诉讼方便,在我院提出诉讼,又不能提交双方的管辖协议约定。本案不论是不当得利纠纷还是合同纠纷,我院均不具有案件的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洛阳市孟津县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翟**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700元退还原告,第三人张**预交案件受理费3350元退还第三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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