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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与被告**出版社、被告耿**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诉被告新疆**版社、被告耿**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的委托代理人彭**、被告新疆**版社的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诉称:原告朱**是自由职业漫画撰稿人,河南**协会理事,**华社、新闻漫画网、CFP签约画师,人民网漫画专栏作者,在全国二百多家报纸杂志发表作品9000多幅,获奖作品主要有《劣质罐头诞生记》、《公祝愿世界好》、《作战图》、《涨》、《管理就是收费》、《街头恶犬》、《躲》等。原告朱**创作的漫画作品曾发表于各种媒体及网站,近期原告朱**发现耿**销售的、新疆**版社出版的《金考卷系列.河南初中毕业学业考试说明检测卷(猜题卷)思想品德》第5页使用了朱**创作的漫画作品(漫画名:“速成鸡”、“全能神”),被告在使用该作品过程中未经朱**的许可,也未在作品上署作者姓名和支付相关费用,并且未经作者许可对该漫画进行了部分修改。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一经完成,作者即享有著作权,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并依法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现被告未经原告朱**的许可,擅自将朱**享有著作权的漫画作品作为商业性使用,其行为侵犯了朱**的署名权、获得报酬权。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新疆**版社停止出版、发行侵权刊物;停止使用原告朱**享有著作权的漫画作品,并在全国性媒体(大河报)上刊登向原告朱**赔礼道歉的声明;被告耿**停止销售涉案刊物。2、二被告赔偿朱**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0元。

原告朱**为支持其诉请,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告朱**简介及被告信息查询单,证明原、被告身份信息。

2、原告作品权属证据一组,证明“速成鸡”、“全能神”作品的作者是原告朱**。

3、侵权图书《金考卷系列.河南初中毕业学业考试说明检测卷(猜题卷)思想品德》一本,证明被告在该图书第5-2页和第5-3页上使用了原告朱**的作品“速成鸡”、“全能神”。

4、购书发票一份,证明被控侵权图书系在耿淑丽处购买。

被告辩称

经庭审质证,被告新疆**版社对原告朱**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1中朱**的简介因无相关证据证明有异议,对证据1中第二份证据无异议,第三份证据有异议;对证据2中网络登载文章打印件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虽有署名,但原告与漫画作者是否为同一人,没有网站官方证明、稿酬、手稿等权属证据证明,对证据2中更多网络权属证明,因只有域名,不予质证;证据3、证据4均是复印件不予质证。

被告新疆**版社答辩称:1、原告朱**无法证明著作权权属,侵权事实有待查证;2、即使朱**是著作权人,被控侵权图书已停止发行并销毁;3、原告朱**要求在大河报上刊登道歉声明的请求,要求过高,与侵权影响不一致;4、原告朱**没有在诉前提前告知支付稿酬即起诉,如果侵权属实,新疆**版社愿意在本社出版物发表道歉声明,并给予3到5倍的稿酬赔偿,原告朱**要求赔偿数额过高。

被告新疆**版社为支持其答辩主张,提交以下证据:

1、中国网-新闻中心2012年12月19日登载“漫画:‘速成鸡’屡次出现监管者该负责”;

2、2012年12月21日凤凰网转载文章“‘全能神’借末日谣言祸乱香港成*自曝持枪往事遭调查”。

经质证,原告朱**认为上述证据中的漫画与原告朱**的漫画一致,不显示作者姓名,不能证明系他人所做,不构成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反证据,朱**已在作品上署名,可以证明朱**系作者。

被告耿**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9日温州网转载洛阳晚报“漫画漫话:‘速成鸡’屡次出现监管者该负责”,使用漫画“速成鸡”,署名朱**。2012年12月21日,社会新民网、网易新闻均转载人民网短文“警方称‘全能神’邪教杀小学生惩戒脱教者”,短文配图使用了漫画“全能神”,署名朱**。

被告新疆**版社出版的《金考卷系列.河南初中毕业学业考试说明检测卷(猜题卷)思想品德》第5-2页试题配图使用了漫画

,未署作者姓名;第5-3页试题配图使用了漫画

,未署作者姓名。原告朱**同时提供了上述图书及购书发票,图书中加盖有“学品书店”的印章,图书定价10元,载明版次2013年3月修订版,印次2013年3月第1次印刷;发票加盖有“郑州**品书店发票专用章”,金额10元。该图书及发票和与本案合并审理的朱**起诉新疆**版社的另一案[(2014)郑**初字第819号]中朱**提交的图书及发票为同一本图书、同一份发票,原告朱**当庭在(2014)郑**初字第819号案件审理时提交了证据原件,被告新疆**版社质证认为发票是通用定额发票,无日期、无付款单位,证据有瑕疵,对图书的真实性无异议。本案中新疆**版社认为另一案中出示的证据不能在本案中使用,本案图书及发票均是复印件不予质证。

以下四图左图分别为朱**的漫画作品“速成鸡”、“全能神”,右图分别为《金考卷系列.河南初中毕业学业考试说明检测卷(猜题卷)思想品德》第5-2页和第5-3页使用的漫画。

经对比,《金考卷系列.河南初中毕业学业考试说明检测卷(猜题卷)思想品德》第5-2页使用的涉案漫画与朱**的漫画作品“速成鸡”相同;第5-3页使用的涉案漫画与朱**的漫画作品“全能神”构图相同,并删除文字“世界末日”。

另查明:

1、郑州**品书店的经营性质为个体工商户,耿**系业主。

2、新疆**版社在答辩中陈述《金考卷系列.河南初中毕业学业考试说明检测卷(猜题卷)思想品德》已停止发行并销毁。

3、被告**出版社提供证据两份:(1)中国网-新闻中心2012年12月19日登载“漫画:‘速成鸡’屡次出现监管者该负责”,配图漫画与朱**的漫画作品“速成鸡”相同,未署作者姓名;(2)2012年12月21日凤凰网转载人民网“‘全能神’借末日谣言祸乱香港成*自曝持枪往事遭调查”,配图漫画与朱**的漫画作品“全能神”相同,新**出版社提供的上述两份证据中不显示作者姓名。原告朱**认为上述证据中的漫画与原告朱**的漫画一致,朱**已在作品上署名,可以证明朱**系作品作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2012年12月19日温州网转载的漫画“速成鸡”、2012年12月21日,社会新民网、网易新闻转载短文中的漫画“全能神”均署名朱**。被告**出版社提供的中国网-新闻中心2012年12月19日登载的漫画、2012年12月21日凤凰网转载文章中的漫画均未署作者姓名,因此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告朱**在漫画作品“速成鸡”及“全能神”中的署名。被告**出版社抗辩不能确认原告朱**与漫画作者是同一人,但并未提供相反证据,被告耿**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证据,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涉案漫画作品中的署名,本院认定原告朱**为漫画“速成鸡”、“全能神”的作者,享有该两幅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新疆**版社在其出版的《金考卷系列.河南初中毕业学业考试说明检测卷(猜题卷)思想品德》第5-2页和第5-3页分别使用了与原告朱**的漫画“速成鸡”、“全能神”构图相同的漫画,新疆**版社在使用该两幅漫画时未署作者姓名,也未支付报酬。朱**的漫画作品的发表时间早于新疆**版社《金考卷系列.河南初中毕业学业考试说明检测卷(猜题卷)思想品德》的出版时间,朱**诉称新疆**版社的行为侵犯其署名权、获得报酬权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综上,朱**要求新疆**版社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涉案被控侵权图书系在全国公开出版发行,考虑被告新疆**版社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对原告朱**要求新疆**版社在大河报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耿**销售了涉案侵权图书,因此朱**要求耿**停止销售含有涉案侵权作品的《金考卷系列.河南初中毕业学业考试说明检测卷(猜题卷)思想品德》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金考卷系列.河南初中毕业学业考试说明检测卷(猜题卷)思想品德》系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合法出版物,耿**作为《金考卷系列.河南初中毕业学业考试说明检测卷(猜题卷)思想品德》的销售者,对该图书内容是否侵权不负有审查义务,对本案的侵权行为,耿**主观无过错,因此朱**要求耿**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本案中的图书和发票,原告朱**已在同时合并审理的另一案中出示原件,新疆**版社亦发表了质证意见,对图书的真实性新疆**版社无异议,因此对本案图书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新疆**版社虽认为发票有瑕疵,但未提供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且该发票问题不影响本案中其侵权行为的成立,故对其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确认。

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由于本案中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因此本院根据《金考卷系列.河南初中毕业学业考试说明检测卷(猜题卷)思想品德》的性质及该图书的发行范围、原告朱**因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为1200元。由于《金考卷系列.河南初中毕业学业考试说明检测卷(猜题卷)思想品德》系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合法出版物,耿**作为《金考卷系列.河南初中毕业学业考试说明检测卷(猜题卷)思想品德》的销售者,对该图书内容是否侵权不负有审查义务,对本案的侵权行为,耿**主观无过错,因此朱**要求耿**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七)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疆**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朱**的美术作品“速成鸡”、“全能神”,即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含有涉案侵权作品的《金考卷系列.河南初中毕业学业考试说明检测卷(猜题卷)思想品德》;

二、被告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含有涉案侵权作品的《金考卷系列.河南初中毕业学业考试说明检测卷(猜题卷)思想品德》;

三、被告**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大河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向朱**公开致歉,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在相关媒体上公开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新疆**版社负担;

四、被告**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朱**经济损失一千二百元;

五、驳回原告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新疆**版社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出版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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