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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限公司桐柏支行诉冯照栓物权保护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设**桐柏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桐柏支行)与被告冯**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5年2月1日,被告冯**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强行侵占位于淮源大道原告大门西侧门面房一间,现原告急于收回自用,被告拒不交还房屋,给原告造成了大量经济损失,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停止侵权,立即归还占用原告的门面房一间,并支付房屋占用费20万元。

原告为支持其请求,向法庭提交房产证一份,以证明被告占用其门面房一间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答辩人自2005年起是经被答辩人单位同意,并以中原证券客户经理身份驻点被答辩单位,协助建行桐柏支行办理三方存管业务,被告开发的证券客户三方存管优先托管在建行桐柏支行,其入住建行桐柏支行大门西侧门面房一间,属有权经营占用,且占用时间长达多年,被答辩单位从未提过异议,不存在侵权,应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被告为支持其辩称,向法庭提交中原**营业部情况说明一份营销人员联系表,以证明其供用原告房屋用于从事证券业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冯**为经营证券业务,于2005年以来占用原告大门西侧门面房一间,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亦未向原告支付租金。其间,被告的证券客户三方存管优先托管在原告处。原告于2014年因装修房屋收回自用要求被告搬出,被告一直未搬出。原告为此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搬出并支付2005年以来的房屋租金20万元。诉讼中,原告自愿撤回要求被告支付租金的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无合法依据长期占用原告房屋妨碍原告正当行使该房屋的使用权。原告要求被告搬出房屋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诉讼中撤回要求被告支付房租的请求,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出现使用的位于中国建**限公司桐柏支行大门西侧第一间门面房,将房屋交付给原告。

案件受理费2350元,原告负担2150元,被告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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