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河**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阳市**包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1日以该案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阳市**包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阳市**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00元,减半收取14100元,由原告南阳**包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