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济源宏**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济源宏**有限公司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一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济源宏**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济源宏**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济源宏**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济**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