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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茸鹿业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省**有限公司、上诉人**有限公司、上诉人**有限公司、上诉人济**有限公司、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展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济源**限公司、原审被告济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济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一初字第1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上诉人河南省**有限公司、上诉人**有限公司、上诉人**有限公司、上诉人济**有限公司、上诉人**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武**,被上诉人**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济源**限公司、原审被告济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济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一初字第168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400元,由上诉人河**有限公司、上诉人**有限公司、上诉人**有限公司、上诉人济**有限公司、上诉人**有限公司预交,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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