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胡*宇诉被告河南领**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宇于2015年1月6日以诉讼主体错误,解除协议是与商丘**贸公司签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278元,减半收取5639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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