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侯*娟诉被告张**、刘*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娟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侯**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8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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