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侯**与张**、刘*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侯*娟诉被告张**、刘*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娟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侯**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8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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