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宜阳**有限公司、彭**、彭**、张**、张**、宜阳县**限公司、梁**、梁**、洛阳**限公司、赵**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75元,保全费227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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