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与被告刘*、林州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卢长城以与二被告协商拟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长城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50元,由原告卢长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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