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依法审理原告孙**诉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综上,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上诉人闫观会与被上诉人卫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卫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何**因与被上诉人卫辉**有限公司、卫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苏**因与被上诉人卫辉**有限公司、卫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侯**因与被上诉人卫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
史**与李**、李**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与李**、李**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余**与李**、李**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李**、李**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李**、李**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