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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闫观会与被上诉人卫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闫观会与被上诉人卫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闫观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闫观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闫观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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