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卫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09)卫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09)卫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费。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