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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仰韶酒厂破产管理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原告河南**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仰韶酒厂破产管理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02元,减半收取8551元,由原告河南**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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