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原告河南**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仰韶酒厂破产管理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02元,减半收取8551元,由原告河南**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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