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奥**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协**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奥**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10元,减半收取2255元,由原告安徽奥**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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