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路桥区三齐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台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370元,依法减半收取9185元,由原告台**备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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