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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柳*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为与被告柳*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独任审判。因被告柳*有下落不明,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向被告柳*有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并依法由审判员杨**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吴**、郎忠琴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张*的委托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柳*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起诉称:2014年8月10日,原告张*与被告柳*有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被告柳*有向原告张*借款6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于2015年8月9日到期还本付息,借款利息为两分,每半年付利息一次;且原告张*有权单方决定提前收回借款,只需要提前十五日通知被告柳*有即可。协议签订当天,原告张*将借款600000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交付给被告柳*有。借款到期后,被告柳*有因经济困难请求原告张*按照借款协议内容,原告张*同意将借款期限顺延五个月,至2016年1月9日止。借款期间,被告柳*有未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为此,原告张*决定依据《借款协议》的约定提前收回借款,遂于2015年11月18日通过EMS邮寄《提前还款通知书》给被告柳*有;同时,原告张*于当日还通过短信方式通知柳*有还款付息。现因被告柳*有在收到通知后未履行义务,故原告张*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柳*有归还借款60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194800元(利息从2014年8月10日起按银行同期利率6%的四倍计算至2015年12月10日;此后的利息按上述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柳*有承担。在审理中,原告张*考虑到其主张的利息过高,变更本案诉讼请求为:1、被告柳*有归还借款60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192000元(利息从2014年8月10日起按月利率两分计算至2015年12月10日;此后的利息按上述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柳*有承担。

原告张*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借款协议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双方对借款金额、借款利息、借款期限以及原告张*享有提前收回借款权利告等事项作了约定的事实。

2、中国工**行营业部补制收账通知/付款通知副本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张*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于2015年8月10日将借款600000元交付给被告柳*有的事实。

3、EMS快递单及提前还款通知书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张*主张提前收回借款,已按借款协议约定履行了提前十五天告知被告柳*有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柳*有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庭审中,对原告张*提供的证据1、2、3,经质证,被告柳*有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符合证据采信规则,故予以确认为有效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提供的有效证据,本院查明本案的事实除与原告张**称主张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现因被告柳*有在收到原告张*提前还款通知书后,未及时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从而导致本案纠纷,对此,被告柳*有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张*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柳*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对质证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柳*有返还原告张*借款60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柳*有支付原告张*利息损失192000元(计算至2015年12月10日止;从2015年12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两分另行计付,利**),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柳*有支付原告张*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352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柳*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720元,由被告柳*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杭州**民法院,并向杭州**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720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民法院)。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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