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为与被告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0元,减半收取计770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