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杭州**限公司与赵**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杭州**限公司申请执行赵**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81100元,执行费人民币1117元。我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的(2014)杭江九商初字第4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浙A×××××与浙A×××××车辆,并上网布控但未实际查扣。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本案实际情况,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104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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