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倪*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要求撤回对被告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绍兴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倪*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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