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温州市爱眼城**济技术开发区海城陈**眼镜店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温州市**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金**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限公司与杭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甲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郑**与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涂虎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吴**与象山县**经济合作社、象山县**村民委员会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朱超磊与郑**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限公司与赵**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陈**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