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温州市**限公司与温州**开发区海城陈**眼镜店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温州市爱眼城**济技术开发区海城陈**眼镜店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温州市**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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