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浙江省**人民法院审理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温苍刑初字第158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0000元。陈**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陈**贩卖毒品的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苍南县人民法院(2015)温苍刑初字第158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苍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