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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人民法院审理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温苍刑初字第158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0000元。陈**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陈**贩卖毒品的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苍南县人民法院(2015)温苍刑初字第158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苍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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