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与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金**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系其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25元(金**已预交),由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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