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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限公司与冯**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0年4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杭州**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冯**(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查:被告因承建杭州市余杭区良渚镇大陆村道路工程,于2007年8月29日向原告购买预拌混凝土,2009年8月29日经双方结帐,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52734.55元。但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52734.55元,利息损失15121元。

本院认为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冯**支付原告杭州**限公司货款152000元,于2010年5月4日当庭支付80000元,余款72000元于2010年5月底前付清;

二、如被告冯**不按上述期限付款,则另行支付原告杭州**限公司违约金15000元;

三、原告杭州**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657元,减半收取1828.5元,原告杭州**限公司自愿负担914.5元,被告冯**自愿负担914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一○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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