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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郑**、季瑞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郑**、季瑞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90元,减半收取3095元,由原告吴**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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