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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董*根诉被告倪**、何**、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章**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案情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根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董*根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8元,减半收取1069元,保全申请费988元,合计2057元,由原告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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