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滕**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宁波市**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波市**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宁波市**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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