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楼**与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楼志毅诉被告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楼**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3月18日两被告以缺资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万元,由被告李**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期一年,月利率1.5%。嗣后,经催讨被告支付了7000元利息。2016年1月17日被告张**与原告进行了本金和利息的结算,并承诺于2016年1月26日付清。但被告至今未归还。现诉请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计付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被告辩称

被告李**、张**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张**系夫妻关系。2014年3月18日被告李**向原告楼**借款人民币6万元,双方约定借期一年,月利率1.5%。嗣后,被告支付了7000元利息。2016年1月17日被告张**与原告进行了本金和利息的结算,明确截止2016年1月17日本金与利息共计为72800元,承诺于2016年1月26日付清,并在借条上进行了备注。被告李**、张**至今未归还该款项。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李**、张**欠原告楼**借款本金人民币6万元及利息的事实清楚,有借条为凭,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李**、张**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楼**借款本金人民币6万元并支付利息(计算至2016年1月17日止的利息为12800元,从2016年1月18日起继续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0元,保全费750元,由被告李**、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1620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户名:金华**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开户银行:中国**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