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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目**限公司与北京卿**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目**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卿**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柴*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人民陪审员邓*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起诉称,2011年6月16日,原、被告签订广告发布合同,由原告为被告在《TARGET商品评介》中刊登广告,广告费为33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广告刊登义务,后双方变更了刊登期数,广告价款减至240000元,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费用,至今尚欠210000元广告发布费未付,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广告发布费21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2年9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既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被告辩称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6日,原、被告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双方约定原告为被告在《TARGET商品评介》中刊登广告,广告名称:海丝腾Hastens,广告版位:内页整版硬广,11P,年份2011-2012,月份2011.9-2012.8,刊例价1100000元;内页整版软文,5P,年份2011-2012,月份提前告知,刊例价400000元,合同总金额330000元,分三次付清,2011年12月30日、2012年4月30日、8月30日各付110000元,如广告主不能按约结算,须提前一周向《TARGET商品评介》出具由双方确认的延期付款说明书,否则,广告主应自违约之日起,每日按付款总额的5‰支付违约金。

在合同履行中,原告依被告要求分别于2011年9月、10月、11月、12月,2012年2月、3月、5月、6月,在《TARGET商品评介》中刊登海丝腾Hastens及SAVOY硬广八期,同时还在2012年5月刊登载介绍被告法定代表人刘*的软文2页。2013年6月24日,被告通过上海**逸家具店向原告付款30000元。

2015年6月15日,上海**证处出具(2015)沪徐**字第4102号公证书,对原告的工作人员王**的电子邮件进行证据保全,在公证的电子邮件中,王**曾向被告法定代表人刘*发送电子邮件,就被告未付原告240000元欠款,提出2013年12月底前先结清2011年欠款110000元,随后被告付款30000元,另外80000元要求年底前付清,其余130000元可以用被告代理的床垫易货抵充的建议。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回复称其在外出,要求原告告知账号付款。

截至2015年7月15日,被告尚欠原告广告发布费210000元未付,故原告起诉来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广告发布合同、收款凭证、广告页面、往来邮件及公证书,以及原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广告合同是指广告客户与经营者之间、广告经营者与广告经营者之间确立、变更、终止广告承办或者代理关系的协议。本案中,原、被告所签广告发布合同,是双方就被告委托原告为其在《TARGET商品评介》中刊登海丝腾Hastens及SAVOY硬广和软文,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广告发布费,各自权利义务的约定,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原告依约为被告发布广告,履行了己方应尽的义务,而被告仅给付了部分款项,其余款项至今未付,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广告发布费及逾期付款利息,符合合同约定,未与法相悖,本院予以支持。

另,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被告未到庭,即放弃了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目**限公司广告发布费二十一万元及相应利息(自二○一二年九月一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四千七百一十元(含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北**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判决金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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