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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投全球(北京**有限公司与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投全球(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公司)申请撤销北京市朝**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京朝劳仲字(2014)第05551号裁决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蒋*担任审判长,法官霍**、李*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司申请称:一、仲裁委关于中**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认定有误。2013年12月9日,屈*受聘中**司,双方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聘任岗位为高级理财经理,试用期2个月,自2013年12月9日至2014年2月8日。补充协议中明确了业绩标准及薪资发放规则。屈*入职后经过1个多月的考核,未能完成业绩,且工作表现未能通过考核。中**司认为其不符合录用条件,于2014年1月26日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仲裁委以“考核评估表不足以证明公司事先将录用条件公示屈*”为由,认定中**司违法解除合同,明显属于认定有误。二、仲裁委作出的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屈*的聘任岗位有明确约定,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也对该岗位的业绩要求及薪资核发规则有明确约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且《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均有关于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因此,中**司依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在考核确认屈*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下,在试用期与其解除合同并不违法,仲裁委认定中**司解除合同系违法解除,裁决由中**司向屈*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予以纠正。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中**司申请:1.撤销仲裁委京朝劳仲字(2014)第05551号仲裁裁决。2.屈*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屈*答辩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16条有明确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中投公司没有依约履行,中投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屈*入职职位是理财经理,如果中投公司认为屈*在该岗位不称职,可以给屈*降职或调整工作岗位。三、离职程序单上写明约定2月11日办理离职手续,中投公司到目前为止仍没有开具离职证明。中投公司的申请不符合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中**司以仲裁委关于中**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认定有误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中**司提出仲裁委适用法律错误一节,经查,中**司主张其与屈*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为屈*不符合录用条件,但中**司并未就屈*知晓录用条件标准提供充足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屈*对此亦不予以认可,故仲裁委依据相关规定,裁决中**司向屈*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当。经本院审查核实,仲裁委作出的京朝劳仲字(2014)第05551号仲裁裁决不存在裁定撤销情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中投全球(北京**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朝劳仲字(2014)第0555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中投全球(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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