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珠海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8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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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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