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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黄**因与被申请人**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展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05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黄**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我在二审诉讼中提交的中**学院房管科2010年12月25日出具的证明的证明目的与我提交的参保凭证的证明目的相矛盾,是认定事实错误。事实上,劳动者工作多年以后才被上保险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存在。(二)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1.一、二审法院未对本案工时制做出认定,亿**司虽称双方之间是综合工时制,但未提交相关劳动部门的审批手续,故本案应适用标准工时制;2.一、二审法院认定我加班时可以休息是缺乏事实基础的,并据此适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会议纪要来审理本案,是适用法律错误的。综上,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审诉讼中,黄**提交参保凭证,证明其2004年参加工作;又提交中**学院房管科2010年12月25日出具的证明,证明其工作年限已超过20年。上述两份证据之间的证明目的相互矛盾,且该两份证据未在一审法院法庭辩论终结前提交,亿**司亦对黄**在二审中提交的上述两份证据的证明目的不认可,故二审法院对黄**提交的中**学院房管科2010年12月25日出具的证明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并无不当。

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黄**在职期间负责传达室工作,其工作本身带有值班值守的性质,且传达室内设有电视、床等设施,其工作期间可以休息,因此,黄**平时延时工作及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在岗工作的行为应认定为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而不具有加班性质,故一、二审法院对黄**要求亿**司支付延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黄**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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