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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良诉被告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行政其他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与有关法律规定无相悖之处,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孙**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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