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等与李**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刘**、李**与被告李**、李**、李**、李**、李**、王**、王**、王**、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九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三原告申请撤回对九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刘**、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刘*、刘**、李**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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