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刘**、李**与被告李**、李**、李**、李**、李**、王**、王**、王**、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九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三原告申请撤回对九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刘**、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刘*、刘**、李**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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