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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